| 您所在的位置:
>>
>>
2026年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配水点危旧房屋加固工程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
|
2026年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配水点危旧房屋加固工程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
标讯详细信息 |
|
公告名称: |
2026年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配水点危旧房屋加固工程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 所属地区: |
新疆 |
发布时间: |
2026-05-14 |
|
详细内容: |
会员登录请点击[登录] 还不是会员,点击这里查看[招标样本] 免费会员注册,点击这里[免费注册会员] 如果您需“2026年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配水点危旧房屋加固工程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更多详细信息,请联系中国水电招标网 --------------------------------------------------------------------------------------------- 中国水电招标网: --------------------------------------------------------------------------------------------- 以下是正文节选,仅显示部分内容,并且内容中部分内容用*号代替,如需查看完整全文,请登录!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 ****************************** 新******************************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准噶尔路**幢*号二层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 ****年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配水点危旧房屋加固工程 车排子灌区管理服务站、黄沟灌区管理服务站、柳沟灌区管理服务站配水点危旧房屋加固。完成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工作。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白春玲 新****************
**五、评审专家名单:**王勇,谭茜元,杨浩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号》文件要求,参照计价格〔****〕****号文计取下浮**%,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八、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第七师一三〇团天山东路***号 联系人########联系人:杨秀秀 电 话:***********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新疆兵团第七师财政局 地 址:新疆兵团第七******************************井冈山西路*号 联系人:杨桐 监督投诉电话:****-******* 附件信息:
中小企业声明函 ***.*K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联合体)参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水利工 程管理服务中心(单位############,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 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年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配水点危旧房屋加固工程(标的名称),属于建 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微型企 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 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重要: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函附件*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 求及提交要求,否则,因填写或提交等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须自行承担。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 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 (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 “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单位名称”应填写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的项目,应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 *.“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细化载明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 的名称;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 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并 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 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 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分包部分采购 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 保持一致。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 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承 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 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 项目属性确定)。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标的对 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中小企 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累计数 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部分,供应商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员、营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号),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 ”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 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 总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应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按照企 业从事的主要活动确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 情况填报,并应确保在争议纠纷处理时,可提供相关数据的来源依据。 (二)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交要求 *.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供应商 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的 相关信息,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 “中小企业声明函”。 *.鼓励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一并提供对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相关信息的核实核验情况以及其他佐证材料。 *.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按采购文件所属行业划型不实的,属于提供 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将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 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号 ******************************、自治******************************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 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 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 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 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 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银发〔****〕***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 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会(******************************中心支行******************************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
|
|
推荐企业 诚信企业 |
|